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
新法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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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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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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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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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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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令第5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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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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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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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法变化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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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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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版和2002版《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的主要区别
一、章节上的区别:
1.1、原七章改为八章, 74条增为102条。
1.2、原“**章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在2011版中分为两章:“**章 生产、储存**”和“第三章 使用**”。
二、新增10项制度或内容:
2.1、新增了对危险化学品的限制制度(使用、运输和数量等);
2.2、危化品的**使用许可制度;
2.3、危化品的**生产许可制度;
2.4、化学品危险性鉴定制度;
2.5、增加了易制爆危化品管理制度;
2.6、**条件审查与论证制度;
2.7、作业场所和**设施、设备**警示制度;
2.8、危险化学品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
2.9、重点环境管理危化品环境释放信息报告制度。
2.10、对铺设管道的管理内容。
三、9项重大调整:
3.1、危险化学品的重新定义(基于GHS);
3.2、下放了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的管理层级(下放到县级安监部门);
3.3、增加了剧毒化学品的购买的管理;
3.4、完善了剧毒化学品的运输;
3.5、调整了危险化学品**管理登记(生产和进口企业);
3.6、对危险化学品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增加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
3.7、安评年次的调整:将每2年1次或每年1次的**评价统一调整为每3年1次;
3.8、调整和完善了生产许可制度(两个证:**生产许可和工业许可);
3.9、加大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非法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力度。
四、取消3项制度
4.1、取消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设立审批;
4.2、取消对危险化学品废弃环节的管理条款;
4.3、取消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制度。
五、其他亮点
5.1、新条例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由**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时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等职能部门的职责作了调整和充实;
5.2、对农药的**管理给出了更为科学的限定,即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的**管理同样适用本《条例》,从《条例》第三条的内容来看,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将由农业部门确认;
5.3、大量充实了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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