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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污染防治法》中规定的水污染应急预防措施

中国《水污染防治法》中规定的水污染应急预防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国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8年2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
                             2008年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国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国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正 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国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章 总  则
   **章 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节 一般规定
       **节 工业水污染防治
     第三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四节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第五节 船舶水污染防治
   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六章 水污染事故处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章 总  则
   **条 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饮用水**,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三条 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第五条 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水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
   第七条 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章 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略
   第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开发、利用和调节、调度水资源时,应当统筹兼顾,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体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生态功能。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略
  **十八条 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节 一般规定
   **十九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第三十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
   第三十一条 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
   第三十二条 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三十三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第三十五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三十六条 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三十七条 多层地下水的含水层水质差异大的,应当分层开采;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
   第三十八条 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三十九条 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节 工业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工业布局,要求造成水污染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减少废水和污染物排放量。
      ......略.........
   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当采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工艺,并加强管理,减少水污染物的产生。
第三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四条 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
     ......略
   第四十六条 建设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节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七条 使用农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药**使用的规定和标准。
    ......略
   第五十一条 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和城镇污水,应当保证其下游*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利用工业废水和城镇污水进行灌溉,应当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
第五节 船舶水污染防治
    第五十二条 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应当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从事海洋航运的船舶进入内河和港口的,应当遵守内河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船舶的残油、废油应当回收,禁止排入水体。
    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
   
船舶装载运输油类或者有毒货物,应当采取防止溢流和渗漏的措施,防止货物落水造成水污染。
   第五十三条 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并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
   第五十四条 
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应当备有足够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作业,或者从事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清洗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与其运营规模相适应的接收处理能力。
   第五十五条 船舶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编制作业方案,采取有效的**和防污染措施,并报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一)进行残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货物残留物的接收作业,或者进行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的清洗作业;
    (二)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
    (三)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捞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
    在渔港水域进行渔业船舶水上拆解活动,应当报作业地渔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五十六条 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略
   第六十五条 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应当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第六章 水污染事故处置
    第六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第六十七条 
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在处理**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第六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渔业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给渔业造成损害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通知渔业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
     ......略
    第七十九条 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船舶临时停航。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略
   第八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
   (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

     ......略
   第九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九十一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
    (二)水污染物,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的,能导致水体污染的物质。
   (三)有毒污染物,是指那些直接或者间接被生物摄入体内后,可能导致该生物或者其后代发病、行为反常、遗传异变、生理机能失常、机体变形或者死亡的污染物。
   (四)渔业水体,是指划定的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鱼虾贝藻类的养殖场的水体。
第九十二条 本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注意:
完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请参看国家环保部网站:http://www.zhb.gov.cn/law/law/200802/t20080229_118802.htm

 
附:上海采松公司专业提供水污染应急预防的相关设备与器材,包括:
类别
储存
转运、回收
分装
易燃化学品
易燃液体**储存柜
(防火柜/ **柜)、
油桶盛漏托盘
油类废弃物收集桶、
**罐、易燃废液罐、
油桶泄漏应急桶、
油桶泵、
油桶龙头
腐蚀性化学品
腐蚀性化学品储存柜
腐蚀性化学品罐、
腐蚀废液罐
防腐蚀泵、
分液龙头
强腐蚀性化学品
强腐蚀性化学品储存柜
强腐蚀性化学品罐
防腐蚀泵、
分液龙头
医疗生化废弃物
医疗生化废弃物收集桶
医疗生化废弃物收集罐、
生化废弃物收集袋
/
油桶、化工桶管理
盛漏托盘、盛漏**柜
防泄漏转运推车
油桶漏斗、
防化漏斗
液体泄漏吸附产品
吸油棉
吸液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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